球友会app:全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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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7-04 12:29:20来源:球友会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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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恩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联合恩施州公安局高速警察恩来大队在宣恩县椒园镇宣恩收费站(G6911安来高速出口)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周某驾驶鄂QD***83银灰色小型普通客车,现场无法出示道路运输证、从业人员资格证,涉嫌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本机关于2026年4月2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周某驾驶车牌号为鄂QD***83银灰色小型普通客车,该车核定载客5人,从湖北省恩施市出发,搭载3名乘客从事“恩施至宣恩”跨县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周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宣恩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非法营运车辆多使用非营运性质的私家车,经营者为减少相关成本,往往使用逾期未检、未报废车辆,甚至违法改装车辆,刹车、转向等核心部件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驾驶人方面,此类车辆的驾驶人多未取得道路客运从业资格证,未经过岗前安全培训,安全意识淡薄。部分驾驶人系临时雇佣,对行驶路线不熟悉、缺乏应急处置能力,一旦遇到紧急状况往往无法采取正确措施,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难以处理的后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提醒广大乘客:非法营运车辆往往隐藏在汽车站、高铁站、医院、商圈等人员密集区域,通过主动揽客、低价吸引等方式招揽乘客。请务必认清黑车特征:无牌无证、主动揽客、口头议价、车况老旧。出行请选择正规客运站购票,乘坐具备合法资质的营运车辆。发现非法营运线(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线举报,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出行环境。

  2026年2月9日,恩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对恩施州众祥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所属鄂QLU**5等10台车辆在2026年1月16日至2026年1月30日期间,在广东省揭阳市、汕头市、潮州市等多地存在运行轨迹,且相关轨迹的起点与终点均不在恩施州境内。经查,在此运行期间该公司均为上述车辆开具了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牌有效期为2026年1月16日至2026年1月30日,标明的起讫点为恩施与广东汕头市。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客运包车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恩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责令其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的目的是强化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车辆动态监控、驾驶员资质审核等关键环节的监管,是防范运输风险的重要制度基础。客运包车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异地违规经营行为,道路运输企业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驾驶员教育培训管理、车辆运输安全等失管失控,同时也脱离了车籍地及线路途经地交通运输部门的有效监管,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本案警示,无论是企业疏于管理还是有意规避,异地违规经营行为都无法逃脱执法部门的立体化监管网络,依法合规经营是企业不可逾越的安全红线

  该车辆未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上规定的线路运行,遂决定对该车辆所属企业湖北省鹤峰县万众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车此次运输线路起讫点为恩施至湖南长沙,主要途径地包括安来高速、龙吉高速、芙蓉镇等地,而该车在实际运行中并未按线路标志牌所载明的主要途径地运行。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0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鹤峰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客运车辆不按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主要途经地运行,是一种明确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这绝非“走哪条路都一样”的小事,其背后隐藏着巨大的安全风险隐患。车辆不按预定的主要途径地行驶,将导致其脱离监管,安全毫无保障。同时,驾驶员或因赶时间而存在疲劳、超速驾驶的安全风险。

  在包车时可以主动核对车辆资质与包车标志牌所载明的包括主要途径地在内的各类信息;作为从业者,请务必落实企业安全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司机的管理,杜绝侥幸心理。案例4

  经查,2026年05月06日21时26分,驾驶员谭某驾驶鄂H***80重型自卸货车在巴东县水布垭镇顾家坪村水布垭公区大坝路段被巴东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查获,鄂H***80重型自卸货车为田某所有,并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该车辆后侧货厢拦板被加高25厘米,车辆外廓形状与道路运输证照片不一致,已构成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理结果:

  田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巴东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5000元的行政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是道路货运领域频发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改装车辆破坏了车辆原有的安全技术性能,会导致制动性能显著下降;重心不稳、操控性变差,加高栏板使车辆重心上移,急转弯或紧急制动时极易侧翻失控,在山区道路等复杂路况下尤为危险;视线盲区增大,车身加高加宽后驾驶员视野受限,变道时极易引发碰撞;货物易洒落,加高栏板后货物装载高度远超原设计标准,急刹车或转弯时货物可能倾洒砸向后方车辆,造成连环事故。擅自改装的目的通常是为多拉快跑,改装后车辆承载能力大幅度的提高,更容易诱发超限超载行为;超载车辆对公路桥梁设施的破坏呈几何级数放大,大幅度缩短道路基础设施的常规使用的寿命,增加全社会公共基础设施维护成本。实践中,改装车辆常与百吨王(车货总重超过100吨的严重超限超载车辆)问题交织,这种严重超载状态进一步放大了改装车的事故风险。货物运输车辆非法改装具有隐蔽性强、成因复杂、涉及环节多等特点,需要强化路面执法与源头管控的协同配合,健全货车超限超载综合治理机制。

  发现杨某驾驶号牌为鄂Q***88的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运载砂石料,从建始县某公司沿465省道并经209国道向建始县城方向行驶,经核查,该车型核定限载质量为31吨。执法人员随后在G209长梁高速路口对涉事车辆进行称重检测,结果显示:车货总重34.366吨,超过核定限载值3.366吨,超限率达10.85%,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该车辆已超过公路限定标准。处理结果:

  杨某的上述行为构成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超过公路限定标准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罚款1683元的行政处罚。

  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超限运输被称为道路交互与通行的第一杀手,严重破坏公路基础设施,引发严重交通安全事故。近年来,

  要求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安装称重检测和视频监控等设备并联网运行,从源头遏制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深入推动科技治超,实现治超系统与公安交管系统相互连通,以数字赋能提升联合治超效能;强化百吨王专项治理,定期组织并且开展跨区域、跨部门异地联合检查专项行动;严格实施联动管理和信用治理,将违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戒格局。案例6

  经查,该标段桥梁桥墩盖梁混凝土浇筑支架施工与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不符,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交办安监[2025]28号)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该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要求对孙家沟大桥2#墩进行实施工程,形成重大事故隐患且在发现隐患后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完整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咸丰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反映出当事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未深刻汲取2025年咸丰县“8.4”G351兴隆隧道坍塌事故教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双重预防机制”形同虚设。当前,正在开展公路桥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州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从始至终坚持问题导向,

  (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监理单位监理责任、实施工程单位主体责任、施工班组直接责任)的压实,强化对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保障在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可控、施工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案例7

  经查,2025年8月,该公司在承担恩施咸丰351国道小村乡李子溪村兴隆隧道劳务作业时,安排的钢筋焊接作业人员杨某、王某未取得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专业类别为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恩施州交通运输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40000元的行政处罚。

  焊接作业属于明火作业,具有高温、炽热、易燃、飞溅等特点。无证焊接人员缺乏系统的安全培训,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技能及安全常识,难以辨识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和风险,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甚至坍塌等重大安全事故。无证从事特种作业的危险性不容低估,血的教训和法律的严惩警示每一位从业者和管理者。

  在聘用特种作业人员时必须对其从业资格进行审核,可通过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进行核验。个人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等特种作业,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养和训练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2026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养和训练考核管理规定》正式施行,特种作业操作证由每3年复审改为每6年换证。案例8

  经查,“景江**”轮(总吨40吨,功率192KW,载客定额66人)2025年9月2日10时45分至11时50分往返于建始县景阳镇老集镇综合码头与蝴蝶岩的当班航次载客51人,船舶配员仅3人(驾驶员1人、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1人),未按“景江**”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附加规定或特别说明“实际载客30人及以上,至少配专职负责旅客安全和应急工作的普通船员1人”要求,配备一名专职负责旅客安全和应急工作的普通船员,船舶实际配员低于“景江01”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所规定的船员构成数量。处理结果: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景江**”轮船长黄某给予3000元的行政处罚,记“4分”的违法记分处理。

  船舶配员不足,直接引发船舶安全航行能力被严重削弱,主要体现在:应急反应能力严重不足,遇碰撞、大风浪、火灾等突发状况时,人手不足导致没办法及时、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船舶设备保养难以到位,船员疲于应付正常航行值班,难以对船舶设备做良好的维护保养,可能会引起船舶故障频发。客运船舶载运大量乘客,若发生事故,后果往往极为惨重。交通运输部于2024年印发的《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明确规定

  当事人李某驾驶本人所属的鄂Q***H3轻型栏板货车运载烟花爆竹。经现场对货物检查,该车所载烟花38件、爆竹50件。该车驾驶员李某只能出示该车的行驶证、本人的驾驶证,没办法提供该车运输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证》及其它有效证明。处理结果:

  李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利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30000元的行政处罚。

  这不仅是一次违规,而是拿自己和别人的生命在“赌博”!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相关运输,会带来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危险货物(如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物质)对车辆、包装和司机都有严格要求。无资质运输往往使用不达标的普通车辆,缺乏安全防护(如静电消除、防火、防泄漏装置),驾驶员也不懂应急处理。若发生泄漏或碰撞,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中毒或腐蚀事故,危及司机、公众和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泄漏的化学品会污染土壤、水源和空气,生态修复代价巨大。针对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

  既注重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精准打击和严厉惩处,也强调对企业的合规引导和安全意识提升,实现从“人盯人”的传统检查向“数据驱动”的智慧监管转变,为保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提供了有力支撑。案例10

  该公司所属的鄂QLY**1等36辆客车自2025年2月1日至3月5日在州外运行,无返回车籍所在地的记录,此期间未申领包车客运标志牌,随即于当日对该公司做了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对未返回车籍所在地、未申领包车客运标志牌的客运车辆缺乏管理,致使上述车辆长期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且未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四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立及落实客运驾驶员行车日志制度,对运输线路、运营过程等安全生产各要素和环节进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完整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来凤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暴露出部分道路客运企业主体责任缺失、安全意识淡薄,它侵蚀着道路客运安全的根基。

  车辆监管失控,安全风险隐患大:违规车辆脱离了车籍地和途经地交通部门的双重监管,车辆技术状况、驾驶员资质很难保证,极易出现病车上路、疲劳驾驶等重大隐患。扰乱正常客运市场秩序:通过违规经营压低成本,损害了合规经营者的正当权益,冲击了公平竞争环境,还通常伴随宰客、甩客等侵害旅客权益的行为。安全生产管理失效,事故风险高:《行车日志》作为全过程记录,是企业排查隐患的“第一道防线”。日志制度缺失,等于放弃了主动安全预防,车辆行驶动态沦为“黑箱”。安全生产永远是企业的生命线,必须依法合规经营,将各项安全制度落到实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强化跨区域协同和精准打击,并建立“黑名单”等联合惩戒机制,让违规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案例11

  经查,2024年4月25日,“清江***5号”“清江***1号”在清江水布垭库区主航道建始县景阳水域航行过程中,未遵守航行规则有关法律法规在靠近主航道中心线区域航行,且与同在该水域正常航行的其它船舶发生追越险情。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恩施州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值班驾驶员记“2分”的违法记分处理。

  本案中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弯道水域特别多发,部分船员为了船舶航行便利从而逆向航行,由于船舶在水上惯性大,很难实现急停,一旦与来船会遇,极易引发事故。近年来,随着清江旅游的逐年升温,库区从事水上旅游的企业纷纷加大运力投入,旅游运输船舶逐年增加。当前,清江旅游已进入旺季,建始景阳蝴蝶岩核心景区水域过往船舶日益增多,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将持续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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